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張名瑄 被告 張儒雲 張仁英 張施綉瓶 張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豐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秀雯法官廖弼妍法官高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