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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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張名瑄

被告 張儒雲

張仁英

張施綉瓶

張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豐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秀雯

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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