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27號
原告 孫瑞成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 律師
郭乃瑜 律師
被告 黃崧稑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過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需定期命補正。及原告第三項聲明之請求,提出單據與請求金額不符,有調查必要,爰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