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葉秝萁葉湘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月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庭
(臺南市○市區○○路○○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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