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葉秝萁 即 葉湘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月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庭
(臺南市○市區○○路○○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