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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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淑芬劉毓慧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十二萬八千六百零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三百三十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八百三十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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