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820號
原   告  宋靝屹
上原告與被告 何秈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萬伍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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