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926號
上 訴 人 施宗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萬4,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