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5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5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七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八九號)及併案審理(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四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七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己○○因投資股票虧損累累,為償還自己所積欠之大筆債務,明知己並非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信證券公司)館前路公司之營業員,而為大信證券公司長安東路國際部職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間某日起,連續透過同學或朋友,向下列之被害人佯稱其為大信證券公司館前路公司超級營業員,有特殊管道可以極低之價格認購各大上市公司之增資股票,請下列所列之乙○○等人一同投資,其情形如下:
(一)在如附表一所示台北市○○路○段○○○號乙○○公司內,連續向乙○○及乙○○之同事丁○○、 陳羣生 、丙○○、甲○○、子○○、戊○○等人佯稱:其為大信證券公司超級營業員,有特殊管道如特定會計師之處可認購嘉裕、東企、裕豐、中環、環電、英業達、精業、美式等各大上市公司之增資股票,且投資利潤豐厚,使乙○○等人陷於錯誤,誤信己○○確有管道可認購上市公司之股票並獲利豐厚,乃依其所言連續匯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三萬一千元至己○○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內(乙○○等人所交付予己○○之詳細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己○○則將乙○○等人所交付之款項悉數清償自己所積欠之債務,並未依向乙○○等人所表示認購上揭公司股票。
(二)己○○透過不知情之同學寅○○(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0九四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之介紹,認識寅○○之同事壬○○,而於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對壬○○佯稱:伊為大信證券公司館前路公司超級營業員,有特殊管道購買上市公司增資股票,獲利雄厚云云,並先後謊稱欲代為認購嘉裕、國巨、東企、泰山、美式、英業達等上市公司增資股票云云,使壬○○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己○○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或寅○○之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期間為取信壬○○均假意與之結算購買股票之獲利,使壬○○繼續匯款予伊,至八十七年六月間,己○○佯稱購買美式及英業達股票,竟遲遲未能與壬○○結算,經壬○○及配偶庚○○查詢始悉受騙,共計詐騙壬○○一百三十三萬三千七百五十元。
(三)己○○透過同學寅○○之介紹認識丑○○,在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對丑○○佯稱:其為大信證券館前分公司超級營業員,可認購上市公司現金增資洽特定人部分之股票,獲取利潤可觀云云,使丑○○信以為真,連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地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己○○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或寅○○之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期間己○○為取信丑○○均假意與之結算購買股票之獲利,使丑○○繼續匯款予伊,至八十七年六月間,己○○佯稱購買英業達股票,經丑○○催己○○出售認購之股票,己○○竟一再推脫,經丑○○向大信證券公司查詢始悉己○○並非館前分公司超級營業員而知受騙,共計詐騙丑○○七十四萬零六百元。
(四)己○○透過同學之介紹認識住於台中之 溫嘉惠 ,即以電話對溫嘉惠佯稱:可認購上市公司現金增資洽特定人部分之股票,獲取利潤可觀云云,使溫嘉惠及癸○○信以為真,連續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匯款至己○○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之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內,共計九十一萬元。
期間為取信溫嘉惠及癸○○亦有交付所謂利潤予其二人。至八十七年六月間,己○○遲未將約定之利潤交付癸○○及溫嘉惠二人,其二人始悉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乙○○、丁○○、辛○○、丙○○、甲○○、子○○、戊○○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被害人壬○○、癸○○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及被害人丑○○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告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八年一月廿日、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訊問筆錄),核與告訴人乙○○、丁○○、陳羣生、丙○○、甲○○、子○○、戊○○、壬○○、丑○○、癸○○及告訴代理人庚○○指訴情節相符,亦核與證人寅○○到庭證述情節相符,而告訴人丙○○及陳羣生確有匯款予被告及告訴人癸○○確有匯款予被告,亦有電匯單存根五紙附卷可稽,告訴人壬○○有交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予被告,亦有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七紙及對帳單明細在卷可稽,亦經本院調取被告於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開立之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明細查證屬實,有該分行八十八年二月廿五日八八世中山字第二七號函及往來明細附卷足憑,並有被告開立予告訴人乙○○、丁○○、陳羣生、丙○○、甲○○、子○○、戊○○之本票七張、開立予告訴人癸○○之本票及借據各一紙在卷足稽。雖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伊一開始均有依向告訴人乙○○等所述購買股票,後來至八十七年六月間因週轉不靈才沒有買,只有最後一筆英業達、美式股票沒有買,並不是一開始就是要詐騙告訴人云云,然此與其前述之供述均不同,且就被告所稱伊一開始確有依向告訴人等所言購買股票一節,均未能提出確切資料以資證明,實難認為真實,而被告更於偵查中供述:我自己週轉不過來,用來填補,並沒有去買股票:::我欠別人錢,因為投資股票而虧損,自去年(指八十六年)即有(虧損):::等節,堪信本件被告自始即有詐騙之意圖。又被告本非大信證券公司超級營業,然均對告訴人乙○○等謊稱其為超級營業員,使告訴人乙○○等人之心防鬆懈而交付款項,顯有施用詐術。縱被告曾於告訴人乙○○等人匯款後假稱結算,而匯還部分款項予告訴人乙○○等人,應為掩飾其詐欺犯行並使告訴人乙○○等人不易查覺其詐欺犯行之手段,無解於詐欺犯行之成立。又告訴人癸○○雖指稱被告詐騙伊一百零一萬元云云,然被告僅坦承收受告訴人癸○○之九十一萬元,而供稱十萬元是約定之獲利部分,告訴人癸○○亦坦承十萬元係被告應原先表示賣股票應交付之獲利部分,是此部分不能計入被告詐騙之金額,被告應僅詐騙告訴人癸○○九十一萬元。是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詐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詐騙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處,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二)、(三)及(四)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提起公訴,然如事實欄一(二)及(四)部分業經檢察官併案審理,事實欄一(三)部分亦據被害人丑○○於本院審理中提出告訴,此三部分與公訴人起訴本案被告於如事實欄一(一)之詐欺取財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如事實欄一
(二)、(三)及(四)之詐欺取財犯行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利用己任職大信證券公司之機會及一般人欲籍股票炒作短期內獲取暴利之心態,詐騙被害人乙○○、丁○○、辛○○、丙○○、甲○○、子○○、戊○○、壬○○、丑○○、溫嘉惠、癸○○,佯稱有管道購買股票可獲取相當利潤,使被害人乙○○等誤以為可獲取利益,故交付款項予被告,被告則將之清償自己之債務或填補自己應支付之股款,詐得款項達六百餘萬元,數額甚鉅,及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並其犯罪後本院調查時均一再諉稱提出對帳資料等竟均拖延不提出,且多次未到庭應訊,並拒與被害人和解,犯罪後態度不佳,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伯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匯款總金額
一乙○○一百零六萬五千元
二戊○○十九萬一千元
三丙○○三十三萬一千元
四丁○○三十三萬一千元
五甲○○四十萬一千元
六陳羣生四十萬二千元
七子○○六十一萬元附表二:(壬○○部分)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說明
一八十七年三月十三萬五千己○○世華商業銀行己○○佯稱欲購買嘉裕股票
廿四日元中山分行00000
000000號
二八十七年四月六十萬元同右己○○佯稱購買國巨股票
十四日
三八十七年四月廿四萬元同右同右
十六日
四八十七年四月一萬一千二寅○○世華商業銀行己○○佯稱購買東企股票
廿四日百元000000000
00號
五八十七年四月二萬二千五己○○世華商業銀行同右
廿四日百五十元中山分行00000
000000號
六八十七年四月十八萬五千同右己○○佯稱購買泰山股票
三十日元
七八十七年六月十四萬元同右己○○佯稱英業達股票
二十日附表三:(丑○○部分)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說明
一八十七年三月十萬元己○○世華商業銀行己○○詳稱購買中纖股票
六日中山分行00000
000000號
二八十七年三月一萬七千同右己○○佯稱購買嘉裕股票
廿四日六百元
三八十七年四月四十二萬同右己○○佯稱購買國巨股票
十四日元
四八十七年六月二十萬三寅○○世華商業銀行己○○佯稱購買英業達股票
十九日千元000000000
00號附表四:
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說明
一八十七年五月九萬二千五己○○世華商業銀行己○○佯稱購買股票
七日百元中山分行00000
000000號
二八十七年五月六十八萬九同右己○○佯稱購買彰銀股票
十二日千七百元
三八十七年五、九萬五千元同右己○○佯稱購買英業達股票
六月間
四其餘匯款金額三萬二千八百元之匯款日期等資料均不復記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