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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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黃思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0,54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5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商
銀)申辦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33萬元,並自94年4
月11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利息按放款基
準利率加碼8.75%計算,調整基準利率時,依調整日起按
新利率機動調整,即以週年利率13.17%計算。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
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281,308元及利
息、違約金(下稱系爭慶豐商銀債權)。
(二)被告前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東中小企銀)借款15萬元,約定利息以週年利率13%計
算,並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16日起至99年3月16日止
,且自貸放後分60期,於每月16日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
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依約定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臺東中小企銀自得請求被告清
償剩餘未償之本金129,232元及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
臺東中小企銀債權)。
(三)案經慶豐商銀後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慶銀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資產公司),嗣臺東中小
企銀及慶銀資產公司分別將系爭臺東中小企銀債權及系爭
慶豐商銀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
,亦成立消費借貸。」同法第478條前段規定:「借用人應
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慶豐商銀
貸款契約書、慶豐商銀交易明細查詢表、慶豐商銀放款基準
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慶豐商銀債權讓與證明書、慶銀資產
管理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存證信函
、臺東中小企銀授信約定書、臺灣中小企銀債權讓與證明書
、分期攤還表、報紙公告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
本院卷第5至1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
│編號│本金│項目│期間│週年利率│
├──┼─────┼───┼────────┼─────────┤
│││利息│自95年3月16日起│13.17%│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1│281,308元│││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
│││違約金│自95年4月1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上│
││││至清償日止│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週年利│
│││││率20%計算違約金。│
├──┼─────┼───┼────────┼─────────┤
│││利息│自95年2月17日起│13%│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2│129,232元│││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
│││違約金│自95年3月1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上│
││││至清償日止│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週年利│
│││││率20%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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