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瑄
被 告 劉自泓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2043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1,959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5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年息10%,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0,647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5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年息10%,超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