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630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陳薇安
被   告  蕭瑜德   原住南投縣○○鎮○○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應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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