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8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876號
原   告 藝術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錦國
訴訟代理人  王復興
被   告  王順良   原住臺中市○○區○○○○街○○巷○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已受合法之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
號9樓之2(建號為○○○區○○段215建號)建物之區分所
有權人,藝術家社區之住戶,依藝術家社區住戶管理公約(
即住戶規約)及管理委員會公告之每月管理費制訂標準,被
告應按約定繳交每月管理費800元。詎料,被告自97年1月1
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共108個月),均未繳交管理費,
共積欠86,400元(計算式:800108=86,400),爰依住戶
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應繳納其所積欠自97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
31日止之管理費共計86,4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建物
登記謄本、管理費計算式、藝術家社區住戶管理公約(即住
戶規約)、管理委員會公告之每月管理費制定標準、存證信
函、被告戶籍謄本、藝術家社區管理委員會105年9月3日選
舉紀錄、第十五屆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藝術家社區管理委
員會之報備證明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住戶規約、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6,400元及自106
年5月26日(見本院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
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00元(即原告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公告300元),由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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