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吳慶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英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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