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817號
上 訴 人 李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政錦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