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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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信賢律師
陳慈鳳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六九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金車關係企業寶利股份有限公司出貨簽認單上偽造 曾振松張美麗林金英陳招治周佩玫鄭俊良張老池黃郁媚陳丁法高秋菊楊愛珠林政川王麗花鄭金菊楊麗雲蘇清志陳寶山 、張 麗雪 、謝 秀雲蘇天賜李明治 、顏 裕祥 、楊江川、 陳炳宏 之署押共參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寶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利公司)之業務員,負責販賣飲料予客戶並向客戶收取貨款,詎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十日止,利用其職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偽簽如附表所示曾振松等人之客戶姓名署押於金車關係企業寶利股份有限公司出貨簽認單上,再將其所偽造之出貨簽認單行使交付予寶利公司作為銷帳之用,致生損害於曾振松等人及寶利公司,或將其自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處所收取之貨款,未依規定交還予寶利公司,並將所收取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寶利公司對帳後始發現上情。案經寶利公司訴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寶利公司之代理人 李若群潘聖元 之指訴;證人 林張美麗 、林金英、沈 吳美霞洪水生沈澤田張老遲林楊愛珠 、林政川、林王麗花、鄭金菊、楊麗雲、蘇 蔡瑞菊 、陳寶山、 林金泳謝秀雲 、蘇天賜、 陳正陽陳林寶美陳慧青 之證述及出貨簽認單。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知識程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並獲告訴人之諒解、犯罪後態度及蒞庭檢察官已酌變更原起訴書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金車關係企業寶利股份有限公司出貨簽認單上偽造曾振松、張美麗、林金英、陳招治、周佩玫、鄭俊良、張老池、黃郁媚、陳丁法、高秋菊、楊愛珠、林政川、王麗花、鄭金菊、楊麗雲、蘇清志、陳寶山、 張麗雪 、謝秀雲、蘇天賜、李明治、 顏裕祥 、楊江川、陳炳宏之署押共三十五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與告訴人和解,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四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附表:
┌───┬───────┬──────┬────┬─────────┐│編號│客戶姓名│犯罪時間│所得財物│犯罪方法│││││新台幣)││││││││├───┼───────┼──────┼────┼─────────┤│一│肉品市場(臺南│九十一年二月│二千一百│被告將貨物侵占入己│││縣官田鄉福安村│二十三日│六十元│轉賣他處,並偽造客│││一二五之一號├──────┼────┤戶簽名及出貨簽認單││││九十一年三月│三千三百│,持向公司銷帳。偽││││二日│元│造「曾振松」署押七│││├──────┼────┤次。││││九十一年三月│二千一百│││││五日│六十元││││├──────┼────┤││││九十一年三月│四千五百│││││十三日│七十元││││├──────┼────┤││││九十一年三月│一萬元│││││十五日│││││├──────┼────┤││││九十一年三月│五千七百│││││十六日│元││││├──────┼────┤││││九十一年四月│一萬一千│││││十六日│四百元││├───┼───────┼──────┼────┼─────────┤│二│杏林檳榔(臺南│九十一年三月│五千七百│同編號一。偽造「張│││縣○○鎮○○路│三十日│元│美麗」署押一次。│││二一之一號││││├───┼───────┼──────┼────┼─────────┤│三│巧合檳榔(臺南│九十一年三月│三千零四│被告將自客戶所收貨│││縣善化鎮茄北里│三十日│十元│款侵占入己,未繳回│││一之三八號├──────┼────┤公司。││││九十一年四月│七百元│││││十九日│││├───┼───────┼──────┼────┼─────────┤│四│元貴商號(臺南│九十一年四月│五千五百│同編號一。偽造「│││縣善化鎮益民寮│八日│二十元│林金英」署押一次。│││一號││││││││││├───┼───────┼──────┼────┼─────────┤│五│小叮噹游藝場(│九十一年四月│五千五百│被告將應出貨予客戶│││臺南縣北門鄉東│八日│二十元│之貨物未交付而侵占│││璧路六八四號)│││入己。│├───┼───────┼──────┼────┼─────────┤│六│豆花粉圓(臺南│九十一年四月│二千七百│同編號一。偽造「陳│││縣新營市○○路│十日│十元│招治」署押三次。│││二十號│九十一年四月│五千七百│││││十七日│元││││├──────┼────┤││││九十一年四月│四千八百│││││二十七日│元││├───┼───────┼──────┼────┼─────────┤│七│烏龍院檳榔(臺│九十一年四月│八百十元│同編號一。偽造「周│││南縣新營市新進│十日││佩玫」署押二次。│││路四二號├──────┼────┤││││九十一年四月│五千七百│││││二十日│元││├───┼───────┼──────┼────┼─────────┤│八│ 新振旭 購物(臺│九十一年四月│八百十元│同編號一。偽造「鄭│││南縣新營市民治│十一日││俊良」署押一次。│││東路三九號││││├───┼───────┼──────┼────┼─────────┤│九│吉利古早味羊肉│九十一年四月│三百六十│同編號三│││店(臺南縣新營│十七日│元││││市○○路○段三││││││七號││││├───┼───────┼──────┼────┼─────────┤│十│ 勇伯擔仔麵 (臺│九十一年四月│五千七百│同編號三│││南縣新營市工業│二十日│元││││路十二之六號││││││││││├───┼───────┼──────┼────┼─────────┤│十一│復興商號(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五千四百│同編號一。偽造「│││縣善化鎮嘉南村│三日│四十元│張老池」署押二次。│││一二四號├──────┼────┤│││一二四號│九十一年五月│五千五百│││││二十五日│元││├───┼───────┼──────┼────┼─────────┤│十二│幼新商號(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五千六百│同編號一。偽造「黃│││縣○○鎮○○路│六日│元│郁媚」署押一次。│├───┼───────┼──────┼────┼─────────┤│十三│和 泰商行 (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五千六百│同編號一。偽造「陳│││縣新營市○○路│十三日│元│丁法」署押一次。│││三六之一號││││├───┼───────┼──────┼────┼─────────┤│十四│由九超市(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一萬一千│同編號一。偽造「高│││縣新營市○○路│十三日│四百元│秋菊」署押一次。│││一三六之八號)││││├───┼───────┼──────┼────┼─────────┤│十五│福利春商店(臺│九十一年五月│五千五百│同編號一。偽造「楊│││南縣善化鎮六分│十三日│二十元│愛珠」署押一次。│││寮)││││││├──────┼────┼─────────┤│││九十一年五月│五千五百│同編號五。││││二十八日│二十元││├───┼───────┼──────┼────┼─────────┤│十六│富城便利商店(│九十一年五月│五千七百│同編號一。偽造「林│││臺南縣善化鎮成│十四日│元│政川」署押一次。│││功路二七號)││││├───┼───────┼──────┼────┼─────────┤│十七│日昇商號(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一萬零八│同編號一。偽造「王│││縣○○鎮○○路│十四日│八百八十│麗花」署押一次。│││四百十號)││元││├───┼───────┼──────┼────┼─────────┤│十八│一級檳榔(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五千六百│同編號一。偽造「鄭│││縣○○鎮○○路│十四日│元│金菊」署押一次。│││四零七號)││││├───┼───────┼──────┼────┼─────────┤│十九│楊麗雲商店(臺│九十一年五月│五千九百│同編號一。偽造「楊│││南縣善化鎮北仔│十八日│八十元│麗雲」署押一次。│││店四九號)││││├───┼───────┼──────┼────┼─────────┤│二十│東發商號(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五千九百│同編號一。偽造「蘇│││縣善化鎮牛庄村│十八日│八十元│清志」署押一次。│││四九號)││││├───┼───────┼──────┼────┼─────────┤│二十一│自結成商號(臺│九十一年五月│五千六百│同編號一。偽造「陳│││南縣善化鎮牛庄│十八日│元│寶山」署押一次。│││路五四號)││││├───┼───────┼──────┼────┼─────────┤│二十二│ 阿雪 檳榔(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三千零四│同編號三│││縣新營市○○路│二十日│十元││││二一號)│九十一年五月│五千四百│││││二十日│四十元││││├──────┼────┼─────────┤│││九十一年五月│三千零四│同編號一。偽造「張││││二十日│十元│麗雪」署押一次│├───┼───────┼──────┼────┼─────────┤│二十三│東滿商號(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三千零四│同編號一。偽造「謝│││縣新營市○○路│二十日│十元│秀雲」署押一次。│││三三號)││││├───┼───────┼──────┼────┼─────────┤│二十四│埤寮商行(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五千七百│同編號一。偽造「蘇│││縣新營市○○路│二十日│元│天賜」署押一次。│││四百三十二號)││││├───┼───────┼──────┼────┼─────────┤│二十五│ 峰檳榔 (臺南縣│九十一年五月│三千四百│同編號一。偽造「李││○○○鎮○○路一│二十一日│元│明治」署押一次。│││一二之七號)││││├───┼───────┼──────┼────┼─────────┤│二十六│春美檳榔(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五千四百│同編號一。偽造「陳│││縣○○鎮○○路│二十一日│四十元│正陽」署押一次。│││二三二號)││││├───┼───────┼──────┼────┼─────────┤│二十七│茂祥商店(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一萬一千│同編號一。偽造「顏│││縣○○鎮○○路│二十一日│零四十元│裕祥」署押一次。│││一九二號)││││├───┼───────┼──────┼────┼─────────┤│二十八│皮卡丘檳榔(臺│九十一年五月│三千零四│同編號一。偽造「楊│││南縣善化鎮六分│二十四日│十元│江川」署押一次。│││寮五一號)││││├───┼───────┼──────┼────┼─────────┤│二十九│平順商號(臺南│九十一年五月│五千七百│同編號一。偽造「陳│││縣善化鎮笳拔村│二十五日│元│炳宏」署押一次。│││一一四號)││││├───┼───────┼──────┼────┼─────────┤│三十││九十一年五月│三萬五千│被告出貨後,應收回││││二十八日│三百二十│等值簽單或現金,未│││││八元│收回。│├───┼───────┼──────┼────┼─────────┤│三十一│水瓶座檳榔(臺│九十一年六月│五千六百│同編號三。│││南縣北門鄉蚵寮│十日│元││││九四零號)││││└───┴───────┴──────┴────┴─────────┘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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