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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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6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弘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
元,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