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2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滿英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
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
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