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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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 許清連 律師被告丙○○
號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乙○○、丙○○、甲○○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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