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50號聲明人甲○○
丙○○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 何秀川何秀陽 何秀行何呈風黃何碧雲陳何碧霞辛何碧練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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