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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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裴金銀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將應送達被告裴金銀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均如附件所示)翻譯成當地流通之語文或英文,並送交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