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775號
原 告 廖健程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7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下
午4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73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
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早已入監執行,執行期間均無收到法院送達
之文書,關於本案的任何裁定,法院亦無提訊原告到庭,先
予敘明。原告身分證及相關證件於91年遺失,遭他人冒用頂
替,向銀行借貸,盜刷信用卡等,96年間原告將與台新銀行
民事訴訟法院裁定正本寄予被告公司法務室解釋情況,係因
不明人士持該變造之證件即非原告之照片、簽名對被告行不
法之行為,矇騙被告,只須到庭比對照片和簽名本案即可明
朗,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原告於100年4月16日入監乙節亦不
爭執。
二、經查:按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執本院100年度司促
字第1500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強
制執行(即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73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又上開支付命令固於100年5月2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
之戶籍地址(前揭支付命令卷宗可稽),惟斯時原告因毒品
防制條例案件在台北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前揭支付命令要難認為已合
法送達原告,該支付命令既尚未合法送達原告,自不生執行
力,則被告執以聲請強制執行,顯有未合。
三、從而,原告訴請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7322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