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329號
原 告 鐘蒲雀
室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黃春色 及其繼承人等間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查報系爭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下稱上開土地)所
有權人黃家產業朱式會社,該會社之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
資料,及其所登記之發起人詳細資料證明文件,並提出各該
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及登記證書。
二、提出原告於民國34年5月5日,該時其為17歲有與被告簽立上
開土地所有權賣渡契約之法律依據,並釋明可得證明所提出
之賣渡證書為真實之相關資料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