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329號
原   告 鐘蒲雀
           室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黃春色 及其繼承人等間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查報系爭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下稱上開土地)所
  有權人黃家產業朱式會社,該會社之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
  資料,及其所登記之發起人詳細資料證明文件,並提出各該
  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及登記證書。
二、提出原告於民國34年5月5日,該時其為17歲有與被告簽立上
  開土地所有權賣渡契約之法律依據,並釋明可得證明所提出
  之賣渡證書為真實之相關資料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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