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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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01號原告 王碧月 被告 陳秋英
陳阿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2年11月24日以設定為登記原因、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及於94年9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均予以塗銷。經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5,644,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而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共計4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額計算之,應核定為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107年1月│面積(平│權利│所有權人│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神岡區北│10,300元│74│全部│王碧月│762,200元│││ 庄段 224-8地號│/平方公││││││││尺│││││││││││││││││││││├──┼───────┼────┼────┼──┼────┼──────┤│2│臺中市神岡區北│10,300元│474│全部│王碧月│4,882,200元│││庄段224-12地號│/平方公││││││││尺│││││└──┴───────┴────┴────┴──┼────┼──────┤
│合計│5,644,4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右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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