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4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璧綺
宋明峰 (即 鄭秉宏 之承當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
洪堯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啟孝 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高金枝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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