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4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英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泰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