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靖淳賴惠娟 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佩倫~g2;附表:
┌───────────────────────────┐│㈠詳列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6月至107年6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每年醫療掛號費支出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原因及提供相關診斷證明。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查聲請人聲請狀所列每月必要支出已逾臺中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爰認有補正之必要(││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第2項規定參││照)。│├───────────────────────────┤│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預納必要費用5,600元。│├───────────────────────────┤│㈤自105年6月迄今,聲請人配偶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㈥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5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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