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50號聲請人 買芳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梁如聖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內容,無非係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之理由,並未敘明上開確定裁定有何再審理由及合於該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周玫芳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