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0年度投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送達代收人  張莉貞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九千四百六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五百九十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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