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送達代收人 張莉貞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九千四百六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五百九十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