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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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五八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
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次月二十日前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日
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被告至九十年一月一日
止共積欠原告消費款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