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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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五九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素英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佰肆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