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四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應補述:「被告甲
○○甫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因犯竊盜罪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
九年十月十九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 蔡杰龍 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