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一三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除「存證信函」應刪除,「照片八張」應予補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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