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五九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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