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五九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