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保險簡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吳俊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原告之子甲○○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向被告投保人壽保險
附加「個人傷害保險附約」,並以原告及訴外人 連惠珍 為受益人。惟嗣甲○○於
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因嘔吐物阻塞呼吸道窒息而意外死亡後,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
,被告竟僅給付「壽險身故保險金」,而對「傷害保險附約之身故保險金」部分
,則以甲○○非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而拒不理賠保險金五十萬元,是為此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甲○○既係因生前喝酒過量,食
道中液狀食物被吸入肺臟,引起吸入性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