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23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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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皇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益
  訴訟代理人  黃秋萍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文
  訴訟代理人  蘇雅惠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九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
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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