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23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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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皇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益
訴訟代理人 黃秋萍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文
訴訟代理人 蘇雅惠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九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
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