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5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之罪,玆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