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㈠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七號
上訴人瀚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修三 律師
參加人三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六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二、本次庭期,丁○○、甲○○二人需親自到庭,以釐清事實。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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