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四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四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