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陳秀卿
被 告 黃王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岡簡字第3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明細查詢單、小額消費性
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
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