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47號
原 告 阮氏麗兒
被 告 李顯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間
,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3萬元,並簽發同額
本票7紙供作日後清償之擔保。詎屆期被告均藉故拖延未清
償,最後避不見面,逃避債務追償。為此,爰依上開借貸關
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清償給付上開系爭借款33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借款擔保本票、被告身分證影本
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
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借貸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53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