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1368號
原   告  高雨德
訴訟代理人  高志賢
被   告 蘭園新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偉
訴訟代理人  王美蘭
       葉正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之高雄市土木技師工會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五日高市土技字第一零二零三六九四號鑑定報告鑑定結論修繕
高雄市○○區○○路○○○巷○○○號十樓房屋對應之頂樓平台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蘭園新象大樓(下稱系爭大樓)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巷○○號10樓房屋(下稱為系爭房屋
)之區分所有權人。因被告怠於維護修繕系爭大樓頂樓平台
,致民國100年5月間,原告系爭房屋開始產生漏水,造成
天花板、地板均受有損害,而需支出相當於新台幣(下同)
315,075元之防水工程及修繕費用,既頂樓平台為系爭大廈
之共用部分,被告卻怠於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2項之
規定予以維護,則被告對於原告上開損失,當應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負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提起本件給付之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怠於修繕系爭大樓頂樓平台,係因住戶
眾多,就修繕方式意見紛歧,幾經被告歷任委員溝通協調,
修繕之事方延宕至今,其亦願意修繕系爭大樓頂樓平台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系爭大樓頂樓漏水致受有天花板、地板
等損害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房屋現場照片、系爭大樓
頂樓照片、修繕估價單為證(本院卷第65頁至第69頁、第14
3頁反面至第144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
,而本件經送高雄市土木技師工會鑑定系爭房屋漏水之原因
、修繕方案及費用之結果:系爭大樓屋齡近20年,其頂樓平
台因鋼筋混凝土結構板熱漲冷縮或地震等因素而產生龜裂,
原有之防水亦已老化失效,故頂層雨水由樓板裂縫處向下滲
漏,建議應以EXOPY注射,並將屋頂層現有隔熱地磚打除及
重做防水,修復費用為315,075元等語,有102年12月5日
高市土技字第00000000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在
卷可佐,而被告就該次鑑定結果亦無意見,且願意依鑑定結
果修復方式處理系爭大樓頂樓漏水之情,亦有本院筆錄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153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依系爭鑑
定報告鑑定結論修繕系爭房屋其上之系爭大樓頂層部分,即
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