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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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義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4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義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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