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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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鍾偉 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瑞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
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之訴訟費用為6,
000元,而聲請意旨就其如何經濟狀況不佳、收入不敷支出
,生活極為困難等節,均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聲請意旨已難認有理由
。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99年
度及100年度有所得432,223元,名下並有不動產、汽車等
資產總共346,814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附卷可稽,核諸本件訴訟費用,亦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
前揭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