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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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07號
原 告 雷震忠 即雷震忠建築師事務所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寶裕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元,應繳裁判費1,77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