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易字第3號
聲請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處罰人 范玉瑤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102年
4月1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逾期不
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玉瑤易處拘留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確定,惟被
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
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執行通知單、送
達證書及送達現場照片等為證。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被處罰鍰一千
五百元,爰以九百元折算一日,易以拘留一日,不滿一日之
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