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倍嫻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答辯暨聲請具保候傳狀所載。
二、查本案被告甲○○前因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之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爰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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