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 張愛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潘用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107年9月20日│245,000元│AG0000000│││││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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