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何奕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屆滿日期│││││新臺幣)││││├──┼────┼────┼─────┼───────┼─────┼───────┤│1│東京水族│合作金庫│15,718元│107年6月30日│ZQ0000000│107年10月22日│││館 王聖 │商業銀行│││││││詠│仁愛分行│││││├──┼────┼────┼─────┼───────┼─────┼───────┤│2│ 楊玉滿 │陽信金庫│100,000元│107年7月31日│AG0000000│107年11月21日││││商業銀行││││││││民生分行│││││├──┼────┼────┼─────┼───────┼─────┼───────┤│3│楊玉滿│陽信金庫│100,000元│107年8月31日│AG0000000│107年12月21日││││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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