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鄭進富 (即鄭葛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089-NX-0000000-0│普通股│1│176││││有限公司││││││├──┼───────────────┼──────────────┼────┼───┼────┼───┤│0002│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090-NX-0000000-0│普通股│1│4││││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