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049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李三剛債務人 鍾昀臻 債務人 鍾正弘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莊香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債務人僅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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