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慶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37號、101年度執字第10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慶修犯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附表:
┌─┬───┬────┬────┬────┬───────────┬───────────┬───┐│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30日│101年4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5月│臺中│101年│101年7月│臺中地│││││12日│101年度│地院│度中簡│29日│地院│度中簡│2日│檢101││││││偵字第88││字第13│││字第13││年度執││││││20號││82號│││82號││字第78│││││││││││││01號│├─┼───┼────┼────┼────┼──┼───┼────┼──┼───┼────┼───┤│2│贓物│拘役25日│100年12│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8月│臺中│101年│101年9月│臺中地│││││月16日│101年度│地院│度簡字│30日│地院│度簡字│24日│檢101││││││偵字第64││第457│││第457││年度執││││││0號││號│││號││字第10│││││││││││││939號│└─┴───┴────┴────┴────┴──┴───┴────┴──┴───┴────┴───┘